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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申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四江健康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四江,高志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申字第000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四江。法定代理人高能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志光。再审申请人高四江因与被申请人高志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四江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责任划分和逾期赔款利息不予支持完全违法、错误,且对赔偿数额判决不当。故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高志光给高四江联系住宿是出于工作的需要,其需对高四江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高四江亦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当地生活成长,应当知道长期未生火的炉灶存在烟雾回流的自然常识,其应对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高四江所持再审申请理由无相关证据佐证,应予驳回。综上,高四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四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白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