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龙与棘倩倩、张红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棘倩倩,张红云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王龙,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棘倩倩,女,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红云,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诉被告棘倩倩、张红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于2015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自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王龙负担。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