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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于文玉与刘红涛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玉,刘红涛,买雪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205号申请人于文玉,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红涛,男,1984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买雪迪,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于文玉申请执行刘红涛、买雪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赵 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