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瑞福与郏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779号原告:梁瑞福。委托代理人:梁辉、梁毅。被告郏伟伟。原告梁瑞福为与被告郏伟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郏伟伟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梁瑞福委托代理人梁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郏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郏伟伟经被告屈晓跃担保于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月息按2%计算;借款人如果没有履行还款或者还款不足引发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负担。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款之后被告郏伟伟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本次诉讼用去律师代理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郏伟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郏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