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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016号原告王x,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xx,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x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焦明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