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东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东,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11号原告梁东。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XX,区长。原告梁东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梁东提起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对沙坪坝区站东路200号怡馨大厦的行政征收行为违法;2、依法确认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爆炸拆除怡馨大厦的行为构成行政侵权;3、依法确认沙区政府申请沙区法院对原告家庭财物的强制行为违法;4、依法判决沙坪坝区政府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1)沙坪坝站东路200号位置的原拆原建商品住宅一套,建筑面积70.09平方米。(2)重新装修该房的费用30万元。(3)非法强拆行为导致的原告财产损失5万元。(4)原告另行租房居住的月租费用按月2000元到起诉时共计38000元并直至换房后入住为止的其他费用。(5)房屋被非法征收和财产损失导致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6)五楼空中花园属于公摊部分应属原告的部分赔偿金35.0365元。5、本案诉讼费及因此发生的其他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因原告提起的前四项诉求并非同一行政行为可以涵盖,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向原告梁东释明并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原告坚持诉状上载明的诉讼请求不作任何更改。故原告所起诉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东的起诉。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景 象人民陪审员 李玮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汪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