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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圣立军、余小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9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229号。代表人:葛世珩,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怀宁,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圣立军。被申请人:余小妹。被申请人:安徽谊和航运有限公司(原芜湖市谊和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南路富贵园7号楼3-1103室。法定代表人:孙仁年。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圣立军、余小妹、安徽谊和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和县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圣立军、余小妹、安徽谊和航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颜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莫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