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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松林与黄超湘、谭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林,黄超湘,谭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60号申请人张松林,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黄超湘,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谭红辉,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张松林与被申请人黄超湘、谭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超湘、谭红辉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家庭财产,申请人张松林自愿以其所有的湘C6XX**小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超湘、谭红辉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家庭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松林所有的湘C6XX**小车。申请人张松林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边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