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余卓琳与罗光辉、先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卓琳余卓林,罗光辉,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余卓琳余卓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6日,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前进村7组13号。被告:罗光辉,男,汉族,成年,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东街72号。被告:先文,男,汉族,成年,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卓琳与被告罗光辉、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卓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卓琳撤回起诉。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