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城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余卓琳与罗光辉、先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卓琳余卓林,罗光辉,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余卓琳余卓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6日,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前进村7组13号。被告:罗光辉,男,汉族,成年,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东街72号。被告:先文,男,汉族,成年,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卓琳与被告罗光辉、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卓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卓琳撤回起诉。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