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周金明与李生海、廖健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明,李生海,廖健超,丘志斌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周金明,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255。被告:李生海,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14。被告:廖健超,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13。被告:丘志斌,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32。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明诉被告李生海、廖健超、丘志斌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明撤回起诉。案件���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金明负担。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娟(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64号第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