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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廖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西县。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察员李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廖某某在阳西县新圩镇田安村委会乐安村14号自己家里,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扑克牌,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50元至300元不等的渔利,从中抽水获利5000多元。2014年6月17日15时左右,被告人廖某某聚集陈某、何科某、赖显某、陈文某、何广某、谭兴某、张伙某、陈景某、陈土某、赖显某等人在其阳西县新圩镇田安村委会乐安村14号家中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记录及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缴赃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陈某、陈土某、陈景某、何科某、赖显某��何广某、陈文某、谭兴某、赖显某、张伙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实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廖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犯罪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利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