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破(预)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立南电源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立南电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破(预)字第19号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南崧。委托代理人:严恒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立南电源厂。法定代表人:王俊杰。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立南电源厂(以下简称立南电源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立南电源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立南电源厂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1年7月6日,温州市鹿城沪瓯电表配件厂(以下简称沪瓯电表厂)向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市翠微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翠微支行)借款50万元,立南电源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建行翠微支行依约放贷,还款期限届满后,沪瓯电表厂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息。后经诉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判令沪瓯电表厂偿还建行翠微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逾期息;立南电源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沪瓯电表厂、立南电源厂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建行翠微支行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沪瓯电表厂、立南电源厂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04年6月28日,建行翠微支行将其享有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同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08年5月22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3月26日,东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均已登报公告通知。立南电源厂成立于1996年7月8日,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南塘街**弄*号,登记的股东为王俊杰(出资额25万元,出资比例50%)、叶某(出资额12.5万元,出资比例25%)、王某(出资额12.5万元,出资比例25%)。该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立南电源厂对申请人负有担保债务5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认定立南电源厂具备破产原因。立南电源厂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对温州市鹿城立南电源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代理审判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伍碧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