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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兴余与宁波维斯特电器有限公司、谢新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余,宁波维斯特电器有限公司,谢新江,宁波维一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655号原告:周兴余。委托代理人:方海平,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群峰,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宁波维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法定代表人:谢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谢新江。被告:宁波维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法定代表人:谢裕庆,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余与被告宁波维斯特电器有限公司、谢新江、宁波维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13元,由原告周兴余负担。审 判 员 朱朝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