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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行非审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巴洛克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巴洛克家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非审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七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388—4。法定代表人詹勇,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巴洛克家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61号1幢1-6号。法定代表人殷浩,经理。案由: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行处(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原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巴洛克家家俱有限公司作出的长国土行处(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重庆巴洛克家家俱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巴洛克家家俱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长国土行处(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行处(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长国土行处(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斌审 判 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