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冉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某。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19时许,冉某某与杨某某、肖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三味汤锅”店内吃饭、饮酒后,于21时许驾驶自己的川A5Px**号小型轿车回家。当车行经国道212线凤垭山脚下路段,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冉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89mg/100ml。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文书、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晚,被告人冉某某与杨某某、肖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三味汤锅”店内吃饭、饮酒后,于21时许驾驶自己的川A5PN**号小型轿车从嘉陵区耀目路向212国道方向行驶。当车行经国道212线凤垭山迎宾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冉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89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检(乙醇)字(2015)19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经对冉某某体内血液抽样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2.89mg/100ml。3、冉某某驾驶证、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川A5Px**号小型轿车查询结果证实:川A5Px**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冉某某,冉某某准驾类型为B2。4、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26日晚21时10分许,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在国道212线凤垭山附近设卡检查时,发现川A5Px**号车辆由嘉陵区耀目路向212国道方向行驶至凤垭山迎宾大道处附近,形迹可疑,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冉某某口中有酒气,遂让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醉酒驾驶,民警随即带其到8740武警部队医院抽血,随后将其带至交警三大队接受调查。5、检测结果单证实:对冉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6、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晚,他和冉某某、杨某某在嘉陵区耀目路三味汤锅吃饭,吃饭时他们都喝的啤酒,饭后他和杨某某就搭乘冉某某驾驶的川A5Px**号车辆从嘉陵区耀目路出发送他回家。后面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后来冉某某给他打电话,他才知道冉某某喝酒开车被交警查获了。7、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6日晚,他和妻子杨某某、朋友肖某某在嘉陵区耀目路三味汤锅吃饭,吃饭时他们都喝的啤酒。吃完饭他就驾驶川A5Px**号车辆从嘉陵区耀目路向212国道方向行驶,车行驶至迎宾大道时,遇交警检查,交警对他进行了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数字显示为126mg/100ml,他就被带到武警医院抽血去了,抽完血他就与交警一起到交警三大队接受调查。8、冉某某户籍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9、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街道办某某社区证明证实:冉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冉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任 俊人民陪审员 魏兴明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