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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5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前与蒋荣、李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前,蒋荣,李家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065号原告周前,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蒋荣,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李家权,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周前诉被告蒋荣、李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45元,由原告周前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