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前与蒋荣、李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前,蒋荣,李家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065号原告周前,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蒋荣,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李家权,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周前诉被告蒋荣、李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45元,由原告周前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