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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忠德与李时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德,李时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吴忠德,男,生于1957年8月2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被告李时兵,男,生于1973年7月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德诉被告李时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原告认为给其造成损害的还有其他人,需另行起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忠德撤回对被告李时兵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忠德负担。审判员  袁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袁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