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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金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金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金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金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