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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崇超与王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超,王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06号原告:李崇超,农民。被告:王涛,农民。原告李崇超与被告王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崇超诉称:2013年11月初至12月份,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建北里105-1-301号房进行装修。当时约定装修金额12000元,到2013年9月份被告已给付2000元,剩余的10000元被告迟迟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3月偿还1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王涛缺席无答辩。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至12月份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建北里105-1-301号房进行室内装修。2013年12月11日、2013年12月13日、2014年1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装修明细表三张,约定装修工程总造价为12043元。装修过程中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2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被告迟迟未付装修余款1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为原告出具欠原告装修款10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2014年3月偿还。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自2014年3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被告偿还之日)。上述事实,由装修明细表、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李崇超与被告王涛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王涛尚欠原告李崇超装修款1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装修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计算起始时间应为2014年4月1日。被告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崇超欠款1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4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涛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