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献文等与被执行人侯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文,张士红,李振忠,李振民,耿相立,张怀领,刘秀申,侯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张献文,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士红,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振忠,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振民,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耿相立,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怀领,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秀申,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上述七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耿相立,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现伟,男,19718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献文等与被执行人侯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侯现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现伟支付张献等1195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侯现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张献文等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