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盖宏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盖宏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52号罪犯盖宏伟,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建胜委*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四月四日作出(2003)烟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盖宏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于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以(2003)鲁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10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盖宏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盖宏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盖宏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盖宏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盖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