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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39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佘某某,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8日到庭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云安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3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