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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何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新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新在银行存款44085.5元(其中案件款43100元,诉讼费439元,执行费546.5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春审 判 员  李孝平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