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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行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青松与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青松,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青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浦江县恒昌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张剑波。上诉人陈青松因与被上诉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行初字第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青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青松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青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晓剑代理审判员  朱 鸣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朱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