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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唐金河与王泽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河,王泽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90号(2015)龙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唐金河,男,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王泽生,男,1953年9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常志宏,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河诉被告王泽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河于2015年7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金河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即6,900.00元,由原告唐金河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