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重庆车易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有机厨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043号原告重庆车易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二手车市场)M6区22-30号,组织机构代码30492338-1。法定代表人高建琼,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有机厨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万年二支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陈仁桂,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车易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有机厨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车易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文紫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