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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先保与董和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保,董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591-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保,男,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董和平,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和平银行存款人民币5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