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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二初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林豹诉被告朱文平、徐寒妹、杨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豹,朱文平,徐寒妹,杨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二初字第469-1号原告:马林豹,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议台路塔湾6组。被告:朱文平,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恒达纳帕溪地8号楼1705室。被告:徐寒妹,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恒达纳帕溪地8号楼1705室。被告:杨树涛,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瑞贝卡新天下15号楼1单元26层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豹诉被告朱文平、徐寒妹、杨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朱文平、徐寒妹、杨树涛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文平、徐寒妹、杨树涛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