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伟申请执行罗国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罗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82-1号申请执行人宋伟,汉族号码340123198402077890。被执行人罗国标,汉族号码34012319701119357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工资本金43900元,案件受理费549元,执行费558元,总计4500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39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国标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500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39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啸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