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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1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连美、陈明花与陈明花、陈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美,陈明花,陈思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1065-2号原告:王连美。被告:陈明花。被告:陈思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美诉被告陈明花、陈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美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连美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连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25元,由王连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