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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阮仕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仕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仕新,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仕新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7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仕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阮仕新以“林海南”的名义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莫某,阮仕新谎称其为新加坡华人、富家子弟,在南宁投资办厂,莫某信以为真。此后,阮仕新与莫某确立恋爱关系,并要求在交往期间的费用须由莫某承担,待结婚时返还,并以其身份非中国居民不能办卡为由,要求莫某提供一张银行卡给其使用,莫某即将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45×××69)交给阮仕新使用。2013年11月至2014年,阮仕新以其从南宁到防城港市要路费食宿费及租衣服、被抢劫、订花、生病、打伤人医药费、请大师做法术等各种虚假理由向莫某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53300元。莫某将钱存入交给阮仕新的中国银行卡内,阮仕新将钱取出使用。2014年4月28日,莫某在防城港市港口区采珠市场遇见阮仕新,就要求其解释为何在防城港出现,阮仕新见状立即逃跑,之后就不在联系莫某。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仕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阮仕新辩称,其很爱莫某,其和莫某是夫妻关系,没有骗取莫某的钱。莫某存给其的五万多元钱,其实是其向莫某借的钱。在侦查人员对其询问时被侦查人员打,该讯问是是再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被迫说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阮仕新在“世纪佳缘”征婚网站注册昵称为“南海长城”,在网上征婚认识同在该网站征婚的莫某。被告人阮仕新谎称其为“林海南”是富家子弟,在南宁做生意。二人在往上互留了手机号码,交往不久二人就确立恋爱关系。被告人阮仕新要求结婚前不会为莫某花一分钱,在交往期间的费用须由莫某承担,待结婚时返还,并以其身份为新加坡人不能办卡为由,要求莫某提供一张银行卡给其使用。莫某即将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4563……1069)交给阮仕新使用。2013年11月至2014年期间,阮仕新以其从南宁到防城港市和莫某见面需要路费、食宿费及买衣服的费用、买花、被他人抢劫、出车祸、生病、请师傅为莫某的叔叔治疗等各种虚假理由向莫某索要钱财,莫某均多次将数额不等钱存入交给阮仕新的中国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53300元,均被阮仕新将钱取出挥霍。2014年4月28日,莫某在防城港市港口区采珠市场遇见阮仕新,就要求其解释为何在防城港出现,阮仕新见状立即逃跑。之后,莫某打过电话叫被告人阮仕新退还骗取的钱财,2014年10月后,被告人阮仕新不在联系莫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莫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一名自称“林海南”的男子诈骗人民币7万多元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事实。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阮仕新的住房内搜查出“陆秀夫”的一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大量银行卡、两张网吧上网卡、一张“黄杰丽的证明”、一张“陆秀夫”与黄杰丽的结婚证、六张中国移动神州行纸质卡、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两个中国联通无线上网卡、三台黑色三星直板手机等物品;以及在阮仕新身上搜出一部白色的手机、一部装有红色皮套的黑色手机的事实。3、银行卡对账单,证实从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4月22日期间,莫某卡号为4563……1069的中国银行卡中共转入人民币53300元,均全部取出的事实。4、阮班本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阮班本提供的辨认阮仕新的证明、阳新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提供的证明,证实阮仕新的身份情况,出生时间为1969年3月10日,作案时已满18周岁,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实从2013年11月起,其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认识了一名自称叫“林海南”的男子,“林海南”称其为新加坡人,在南宁投资办厂。认识不久,其与“林海南”确立男女朋友。此后,“林海南”以在结婚前不会为其花一分钱,在交往期间的费用须由其承担,待结婚时返还,并以其身份为新加坡人不能办卡为由,要求其提供一张银行卡给其使用,其将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4563……1069)交给“林海南”使用。在交往过程中,“林海南”以从南宁到防城港路费、食宿费及买衣服的费用、买花、被他人抢劫、出车祸、生病等各种理由向其要钱,让其将钱存入给该中国银行卡中,一共存了15次款,两次现金,共计给了“林海南”约人民币7万元,全部由“林海南”取出使用,之后其发现“林海南”骗钱的事后,“林海南”就不再与其联系了的事实。(三)被告人阮仕新的供述,证实其在世纪佳缘网站征婚认识了莫某,其以名字为“林海南”富豪子弟的身份,骗取莫某的信任,并与莫某确认恋爱关系。从2013年11月份到2014年4月份期间,以从南宁到防城港的车费,没钱买衣服,买花给莫某,出车祸住院治疗,请大师帮莫某叔叔治病等理骗取莫某钱财,共计骗取了莫某4、5万元人民币,骗来的钱全花在了其与黄杰丽生的孩子身上的事实。(四)辨认笔录,证实莫某辨认出诈骗其钱财的“林海南”正是被告人阮仕新的事实。(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对阮仕新的讯问,没有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的方式,阮仕新的精神状态正常,该供述程序合法,真实的事实。2、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阮仕新持有的号码分别为182××××4487和号码为182××××1497的两部手机中提取出涉案电子数据文件,其中在号码为182××××1497的手机内QQ号码50×××99的信息中发现,2014年12月1日,QQ号码50×××99以“海外华人真诚征婚”的名称向QQ号码24×××39发送信息,要求对方来防城港与其见面,并要对方承担路费、吃饭费、开房费等费用;号码为182××××1497的手机曾于2014年12月1日向号码158××××3865发送信息记录显示,发信人要求对方向其支付1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明体系。针对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阮仕新的供述是否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问题。庭审中,被告人阮仕新还辩解称,其所作的供述是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情况下说的。经查明,庭审中公诉机关播放了被告人阮仕新被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了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阮仕新讯问程序合法,未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阮仕新在整个过程中供述神智清醒,该供述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对被告人阮仕新辩解称被刑讯逼供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被告人阮仕新的行为定性问题。庭审中,被告人阮仕新辩称,其与莫某为夫妻关系,莫某存给其的五万多元钱,是其向莫某借的钱。经查明,首先,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实了,其在“世纪佳缘网”征婚认识了网名为“林海南”的男子,并辨认出“林海南”是本案的被告人阮仕新。被告人阮仕新自称是新加坡华人,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阮仕新说在交往期间的费用须由莫某承担,待结婚时返还,并以其身份非中国居民不能办卡为由,要求莫某提供一张银行卡给其使用,莫某将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给了被告人阮仕新。之后,被告人阮仕新以各种理由向其骗取钱财,其通过银行卡存钱给阮仕新人民币7万多元钱。之后,被告人阮仕新见事情败露后就不再联系莫某。上述被害人莫某的陈述有中国银行卡(尾号为1069)的银行卡对账单、从被告人阮仕新处扣押的手机上(尾号为1497)提取的QQ号50…599以“海外华人真诚征婚”的名称向QQ号码24…939发送“要求对方来防城港与其见面,并要对方承担路费、吃饭费、开房费等费用”的信息,以及从被告人阮仕新处扣押的大量银行卡、上网卡作案工具予以佐证。其次,被告人阮仕新的供述及在庭审中均承认其以“林海南”的名字在“世纪佳缘网”上征婚,认识了莫某,以及其收到被害人莫某存入的5万余钱,并取出花费。并且被告人阮仕新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害人莫某是夫妻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莫某存给其的5万多元是向莫某的借款。因此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阮仕新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通过互联网征婚,然后骗取被害人莫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此被告人阮仕新的上述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被告人阮仕新诈骗的金额问题。虽然被害人莫某陈述称被告人阮仕新骗取了其人民币7万多元钱,但是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银行卡对账单,统计出从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4月22日期间,莫某向其给被告人阮仕新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为4563……1069)共存入人民币53300元,并且被告人阮仕新庭审中也承认收到被害人莫某存的人民币5万元。因此,本院确定被告人阮仕新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533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仕新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征婚的手段,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虚构其为外籍富家子弟,骗取对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仕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阮仕新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仕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阮仕新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53300元给被害人莫沐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余 樊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人民陪审员  聂卫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青莲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