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张 某 某 与 被 告 刘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张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刘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