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6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应均、刘炽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均,刘炽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692-7号申请执行人陈应均,汉族,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刘炽尤,汉族,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狮山镇白沙桥村六队南向新村东兴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0********。陈静,汉族,女,1982年9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狮山镇白沙桥村六队南向新村东兴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2********。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炽尤、陈静在其所属经济联合社、经济社的股份分红款、征地收入、福利金及其他经济收益合共集体分红款2138375.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