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弓慧全申请执行李满福、樊桂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慧全,李满福,樊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弓慧全,男,汉族,45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满福,男,汉族,50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樊桂梅,女,汉族,49岁,现住址同上(系李满福妻子)。本院在执行弓慧全申请执行李满福、樊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