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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彭某,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彭某负担。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柯汶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