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院庆红与王少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孟庆红,男。被执行人:王少玉,男。被执行人:张丽丽,女。被执行人:单宝涛,男。被执行人:马祥峰,男。申请执行人孟庆红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恢复执行孟庆红与王少玉、张丽丽、单宝涛、马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划拨被执行人单宝涛在莒县农村商业银行市场支行账户为911010160016200020353的存款17000元。于2015年6月19日提取被执行人马祥峰在莒县第四实验小学的工资31500元。至此,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孟庆红与王少玉、张丽丽、单宝涛、马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莒执字第1625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