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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兆文与李生海、廖健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张兆文,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37。委托代理人:张少华,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李生海,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14。被告:廖健超,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13。被告:丘志斌,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3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文诉被告李生海、廖健超、丘志斌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兆文负担。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娟(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66号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