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雷丰田、简秀玲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雷丰田,简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张金辉,局长。被执行人雷丰田,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简秀玲,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雷丰田、简秀玲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靖执审字第9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尚有45583元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字第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雄审 判 员 韩佳福代理审判员 肖春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益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