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达执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开元与杜斌、刘中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元,杜斌,刘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388-2号申请执行人周开元,男,生于1957年10月2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杜斌,男,生于1951年3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中华,男,生于1981年11月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受理周开元申请执行杜斌、刘中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杜斌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成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