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0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焦福与吴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福,吴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 文 书 名 称 } ( 2 0 1 5 ) 扎 民 初 字 第 0 1 9 8 4 号 原 告 焦 福 , 男 , 1 9 5 1 年 6 月 1 8 日 出 生 , 汉 族 , 农 民 , 住 扎 赉 特 旗 音 德 尔 镇 金 星 村 。 被 告 吴 亮 , 男 , 1 9 9 2 年 7 月 1 4 日 出 生 , 汉 族 , 农 民 , 住 扎 赉 特 旗 音 德 尔 镇 五 中 东 。 被 告 中 国 平 安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兴 安 盟 中 心 支 公 司 。 代 表 人 薛 卫 华 , 该 公 司 经 理 。 本 院 在 审 理 原 告 焦 福 诉 被 告 吴 亮 、 中 国 平 安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兴 安 盟 中 心 支 公 司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案 中 , 原 告 焦 福 于 2 0 1 5 年 7 月 8 日 向 本 院 提 出 撤 诉 申 请 。 本 院 认 为 : 原 告 焦 福 申 请 撤 诉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一 款 之 规 定 , 裁 定 如 下 : 准 许 原 告 焦 福 撤 回 起 诉 。 案 件 受 理 费 2 0 9 1 . 0 0 元 减 半 收 取 1 0 4 5 . 5 0 元 由 原 告 焦 福 负 担 。 审 判 员 王 颖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佟 德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