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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萌与陈宪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陈X,女,200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高XX,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XX,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高XX与被告陈XX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少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X现下落不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X对上述被执行人状况不持异议,并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X确认被执行人陈XX下落不明、当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权利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法执字第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倪秋华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佳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