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XX诉徐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680号原告:刘X,女。被告:徐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承担。审判员 王小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成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