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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中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何军权与泾川县太平乡何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军权,泾川县太平乡何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军权,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5日,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泾川县太平乡何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锦文,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何军权与被申请人泾川县太平乡何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泾川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何军权与被申请人泾川县太平乡何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泾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并于2014年4月7日向再审申请人何军权宣判。再审申请人何军权于2015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5条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军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小平审判员  安兴民审判员  杨红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