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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钱俐与吴晓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俐,吴晓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钱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建明。被告吴晓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负责人潘程辉。原告钱俐与被告吴晓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晓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俐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