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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荣中与莫培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中,莫培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唐荣中,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4队)。委托代理人蒋信全,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昌伟,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培金,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黎效信,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荣中与被告莫培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荣中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荣中的申请,符合法���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荣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荣中负担。审判员  柒彩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谢红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