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许冬领与蓝勇、朱贞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勇,许冬领,朱贞贞,董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勇。被上诉人(原审���告):许冬领。原审被告:朱贞贞。原审被告:董小华。上诉人蓝勇因与被上诉人许冬领、原审被告朱贞贞、董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