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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小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