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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543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房永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