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543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房永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