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福兵与被执行人郑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兵,郑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陈福兵,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德海,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陈福兵与郑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做出的(2013)浦江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郑德海欠原告陈福兵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此款被告郑德海于2013年7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陈福兵承担。因被执行人郑德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诸应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郑德海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36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郑德海目前下落不明,未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德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36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浦江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惠震亚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米庆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