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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海门市耀弘电容器材料有限公司与台州康派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耀弘电容器材料有限公司,台州康派电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海门市耀弘电容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耀星。被告:台州康派电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耀弘电容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康派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耀弘电容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付了所欠货款,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门市耀弘电容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原告海门市耀弘电容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关注公众号“”